律師被罰款不能投考公證員

業界稱過嚴冀放寬標準要求
17/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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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稱過嚴冀放寬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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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委員會和政府收到最少23名律師聯署提交的意見書,認為法案建議律師被第三級處分(罰款)即不能投考公證員是過嚴,希望把標準降至第四級的中止職務。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稱,收到23名律師聯署意見書,認為法案建議律師被罰款不能投考公證員是過嚴。(梁佩茵攝)

關翠杏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律師要連續五年執業,且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被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處分。委員會和政府收到最少23名律師聯署提交的意見書,對於中止職務的律師沒資格投考私人公證員課程沒有異議,當中律師公會的處罰分四級,分別是警告、譴責、罰款及中止職務。法案建議律師被罰至第三級罰款即不能投考公證員,意見認為基於本澳出現的不同情況,律師被罰款情況多,認為法案建議太過嚴厲。

關翠杏引述政府提供的資料,本澳合資格投考公證員課程的人數共有203人(包括現有57名私人公證員),2006年至今有九名律師和一名實習律師合共17次被律師公會罰款,另有五名律師被中止職務。委員會希望政府下次會議能提供相關資料,如律師被處分的準則及具體情況。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梁佩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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