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虐狗案未達刑事?

律師籲勿以人觀感與動物成正比
18/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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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籲勿以人觀感與動物成正比
律師籲勿以人觀感與動物成正比

昨晚在社交網站瘋傳一段公職人員將狗隻拋向地面,並多次借物件擊打及腳踢,懷疑因狗隻咬爛愛鞋激怒狗主,片段長達30秒,不少網民看畢直呼「無人性!」,司警隨後證實該名人士為司警刑偵人員,惟司警表示經民政總署獸醫對有關狗隻進行傷勢檢驗,未達至刑事成分,治安警再進行筆錄以便相關部門跟進行政處罰程序,而司警亦會對相關人員開展紀律處分;有律師指動物受的傷害未必如人,提醒別要以人的角度套落動物身上。

律師洪榮坤受訪時解釋,《動物保護法》可分為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若對動物施暴,可能只會觸犯行政處罰,罰款可達澳門幣20,000元到100,000元不等,因為今次事件中狗隻傷勢未嚴重到斷肢、令到部分內臟功能失去效力或導致死亡,故刑事處罰沒有辦法監管。

洪榮坤表示,根據片段中對於動物來說傷害可能未必嚴重,他指動物下半身跳躍能力非常好,甚至可「二樓跳落嚟都無事」,因此所謂暴力的侵害對於牠們來說,未必會造成如人類一般的傷害,提醒大眾「勿單純以人的角度去諗動物是否受到嚴重傷害」,而且已經過獸醫的檢查過並沒有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就未能針對此作出刑事檢舉。至於事主行為的意願是出於教訓還是虐待?他認為以客觀環境可分析事主有透過暴力對待以致動物受傷害,但還需再了解事主的主觀心理要素,例如為何事主如此憎恨該狗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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