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報告分析經屋法

指房屋局需依法辦事
17/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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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房屋局需依法辦事
指房屋局需依法辦事

廉政公署日前共接獲27份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的投訴,指房屋局不批准受買人的配偶不屬於家團的申請,廉署今日發佈消息指已完成案件的調查,指現行的《經濟房屋法》未有強制規定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必需為家團成員的一部份,並指出公共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行政。

經證實向廉政公署投訴的投訴人均為「萬九經屋」的申請人,均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按照舊《經濟房屋法》規定申請亦成功進入輪候名單,並在2012年獲分配單位及簽署買賣合同,並已入住相關單位。但27名投訴人在今年3、4月接獲通知,申請人配偶不屬於家團名單的申請不獲批,而配偶擁有住屋將不符合經屋的申請條件。

廉署在其後對2011年生效的《經濟房屋法》進行分析,當中對家團層面的定義未有強制要規定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必須為家庭成員。其實在2011年現行的《經濟房屋法》曾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初稿,建議申請人的配偶為澳門居民就必須納入家團名單,但經立法會商討後,最後取消有關規定。

廉署的報告表示,房屋司在今年2月改變過往的立場和做法,是因為部份申請人配偶擁有住屋,影響公眾利益,但認為有關做法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單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行政指令去做事。並強調公共行政部門必須在法律賦予的權力範圍內進行。

所以房屋局應接納在經屋輪候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並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向申請人發出經濟房屋單位「做契」的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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