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只可連泊八日

期滿 營運實體有權鎖
20/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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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 營運實體有權鎖

政府早前推出購買新車減稅優惠,條件包括受災車主需在本周一(18日)前註銷及移走車輛;停泊在公共停車場的車輛可在註銷後交由政府負責移走,私人停車場車主需在註銷後一個月內自費聯絡拖車公司移走。

同時,政府亦於上月宣布豁免公共停車場水浸車的停泊費用,隨後又宣布豁免開走時間停車場駐場工作人員離開後開始計算,即本月18日後將會被當局視為濫泊。

就公共泊車的規例,大律師趙崇明表示,根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27條「泊車期間的上限」,公共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為連續八日,但持有月票或事先與營運實體以書面另訂協議者,不在此限。在期限屆滿後,營運實體更可要求治安警察局鎖車。

水浸車車主Timothy稱,在知道當局懸掛八號風球時,已知架車「玩完」。 (陳嘉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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