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後首次

蘇嘉豪涉加重違令罪 恐被中止職務
14/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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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涉加重違令罪 恐被中止職務
蘇嘉豪涉加重違令罪 恐被中止職務

現任立法會議員蘇嘉豪過去是活躍的社會運動人士,他於去年5月組織參與遊行,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建校舍的人民幣一億元,涉嫌在行政長官官邸外非法集會,並未按警方指示離開,被控以「加重違令罪」,成為澳門回歸後第一位被刑事檢控的在任立法會議員。為案件審理需要,初級法院第四刑事庭法官張穎彤近日向立法會發函,要求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於本周四(16日)開會研議是否中止蘇嘉豪職務,以及是否准許他出庭應訊,並於下周一(20 日)前發表意見。若委員會決定中止蘇嘉豪職務,在案件審理期間他將無法行使議員職權。

立法會議員 蘇嘉豪

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第26條規定,任何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拘留或羈押,但若被刑事起訴,則可根據第27條規定中止職務,非現行犯、涉及罪名刑罰上限不滿三年者,將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將事實通知立法會,由立法會決定是否中止有關議員職務。該決定需由全體會議聽取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意見後表決。而法官也需取得立法會許可,議員才可出庭應訊。

所謂中止職務,是指中止議員的義務及職務上的權力,不代表議員資格的消失。中止狀態將在案件作出不起訴批示或無罪批示時即結束。

此外,根據《議員章程》第19條,若因刑事罪行被判監30日以上,則會喪失議員資格,但需經由全體會議作出喪失資格的決議,在有確定性決議前,該議員得以繼續擔任其職務。

檢察院 治安警發新聞稿

檢察院與治安警昨晚均發出新聞稿,詳述去年5月15日蘇嘉豪涉及非法集會的經過,以及後續的檢控程序。

綜合檢察院與治安警說法,去年5月15日下午,蘇嘉豪與鄭明軒以「新澳門學社」名義組織遊行示威,在抵達原定終點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後,蘇嘉豪與鄭明軒呼籲集會人士轉往西望洋公園集會,並遞交傳單與請願信。期間,警方多次以揚聲器向蘇鄭等集會人士作出警告,指有關行為構成非法集會,須立即離開,否則構成「加重違令罪」。惟蘇鄭兩人未有離開,反鼓勵集會人士將寫有遊行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擲進屬於特區公產的禮賓府。

去年5月15日,蘇嘉豪(背向鏡頭)與鄭明軒等人在行政長官官邸外涉嫌非法集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互聯網圖片)

6月已通知蘇本月開庭

事件結束後,治安警就當日事件繕立刑事報告書提交檢察院。檢察院經分析後,於今年3月14日對蘇嘉豪與鄭明軒作出控訴,指控兩人觸犯「加重違令罪」。初級法院亦於今年4月25日將案件的開庭日期定為本月28日,並於今年6月9日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蘇、鄭兩人。

治安警:與議員身份無關

治安警表示,局方處理此次事件完全依法依程序、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所有警員表現理性克制,同時符合警方對所有同類事件的執法方式。且蘇嘉豪當時仍未表示參選立法會議員,強調執法工作與其現在的立法會議員身份無關。

蘇嘉豪:問心無愧

蘇嘉豪於昨日晚間11時許,在臉書發表題為「為理發聲、問心無愧」的七點聲明,他首先強調當日發起遊行的原因,是因應暨南大學捐款事件,要求改革基金會資助制度,避免政府濫用公帑。他又指遊行結束後前往禮賓府是自由活動,既無標語、更無擴音設備,絕不屬集會性質。

蘇嘉豪稱,負責案件的法官是於本月7日通知立法會主席,主席於昨日作出批示通知章程及任期委員會16日下午開會討論,以不計名方式表決是否暫停其職務。他稱尊重立法會和法院的既定程序,但強調一直不認同有加重違令罪的指控,「我等依法表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意見,卻遭治安當局濫權起訴,明顯是遏制和侵犯《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他也懇請支持者存有信心,他將一如過往28天,堅決履行民選議員的責任,捍衛作為直選代議士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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