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案完成庭審兩周後宣判

控方指明知故犯 求處實際徒刑
16/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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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蘇嘉豪及新澳門學社前任理事長鄭明軒,被控於2016年5月15日參與遊行後未依警方指示離去,被控「加重違令罪」,昨日繼續在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獨任庭審訊,全案昨日完成庭審,控方在結案陳詞時認為,案中兩名被告是明知故犯,罰金起不到阻嚇力,建議法庭科處實際徒刑。獨任庭法官張穎彤宣布,將於本月29日下午5時宣判。第二被告蘇嘉豪在庭審結束後表示,對案件有信心,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裁決。

初級法院昨日完成審議議員蘇嘉豪(左)及新澳門學社前任理事長鄭明軒(右)觸刑案,判決結果將在本月29日下午5時宣判。 (梁佩茵攝)

控方昨日上午傳召三名證人作供。其中一名證人是事發當日負責在遊行隊伍傳遞消息的學社成員林納麟,他在庭上主動承認,臨時更改終點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白帳篷)是他的決定,直言錯誤應歸咎在他身上。林又稱,更改地點的理由是認為該處地方較廣闊,更適合集會。控方質疑林並不是遊行發起人,理應沒有權更改。證人回答稱,有與蘇及鄭提及,他作為學社成員也可以提出意見。林納麟指,記得案中首被告鄭明軒曾在(白帳篷)向在場人士表達會前往禮賓府(特首官邸)遞信,又稱其他人可用自己方式向行政長官表達訴求。

控方證人新澳門學社成員林納麟出庭作供表示,「錯誤應歸咎在我身上」。(梁佩茵攝)

當時任遊行糾察的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也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她在庭上承認與蘇嘉豪是情侶關係。被檢察官問到為何被警方告知不能到禮賓府遞信卻依然要到該處扔紙摺飛機?甘回答指,她不明白為何不能到禮賓府的郵箱投放信件,警方也沒有解釋理由,當時感到有點憤怒。甘又憶述,在往禮賓府的山上只看到一至兩架車,若警方沒有封路,他們可以直接把信件放在禮賓府信箱便離去。她個人認為,自己可以自由決定把信交到任何地方,亦沒有法例禁止把信件放入禮賓府。當時警方只是警誡他們盡快離開,沒有限制其他行為,他們扔完紙摺飛機即時離開,認為並沒有違反警方指示。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昨日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梁佩茵攝)

控方:罰金無阻嚇力

由於辯方律師下午自願放棄傳召證人,控辯雙方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指出,兩名被告事發當日偏離遊行集會路線、沒有預先告知民政總署及警方,屬非法集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其行為是「明知故犯、向警方挑釁」,已觸犯加重違令罪,罰金不能起到阻嚇作用,建議科處實際徒刑。控方又稱,當日事件中,在場警員表現出色、克制及忍耐,展現出專業精神,值得稱讚。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表示,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是要保護而非限制示威者,當日兩名被告在集會結束後,希望到特首官邸放下信件,此舉並無法律或指引作出禁止,質疑警方的命令是否正當和合法。律師指出,當時身處現場的警員及傳媒人數遠比表達訴求的市民多,兩名被告並沒有造成混亂或阻塞交通。律師又表示,對比香港的示威者而言,兩名被告如此有禮貌,應該值得澳門驕傲。

在庭審最後,鄭明軒、蘇嘉豪兩人均作出補充說明。鄭明軒表示,自己作為當日遊行的發起人,整個過程都以極大努力,希望在行使公民權利和減小影響之間作出平衡,認為如果和警方加強溝通理解,事件本可有更好安排。蘇嘉豪就指,個人參與遊行集會的理念,是以合法和溝通作為原則底線,認為當日事件是可以避免,警方和市民不應站在對立面,希望警方命令亦要依照法律,他不願見到社會充滿「不肯盲從就是違令」的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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