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內工作人員

工餘時間將禁入賭場
15/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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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餘時間將禁入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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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人娛樂場和在場内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律草案,建議禁止在娛樂場內提供工作的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在博彩桌、博彩機、出納櫃台、公關領域、餐飲領域、清潔領域、娛樂場保安領域擔任職務以及負責娛樂場監察的工作人員),在不執行職務時,不得進人娛樂場,違者會被處以澳門幣1,000元至10,000元罰金,但春節首三日及基於學習和參與社團活動的需要而具有正當理由進入娛樂場的情況除外。

法案同時亦簡化了針對未滿二十一歲違法進入娛樂場的人士的處罰程序,訂定即時票控及自願繳付罰款的機制。

法律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當中有關禁止進入娛樂場的新規定,建議自法律公佈後滿一年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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