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澳多處街頭裸露拍照

市民直斥「傷風敗俗! 警方鎖定涉事女為遊客身份
16/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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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直斥「傷風敗俗! 警方鎖定涉事女為遊客身份

一名相信是來澳旅遊女子,連日在本澳多處街頭裸露身體拍照,並放上互聯網,在網上流傳。治安警察局昨(15)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治安警展開調查,透過天眼系統作追蹤,已掌握相關人士身份資料,相信為一名女遊客,正追尋其下落。治安警呼籲,無論市民或旅客,在公眾地方應注意自身所作出的行為,避免對他人造成滋擾,行為人亦有可能負上相關法律責任。根據《刑法典》,在公眾地方暴露性器官,可能觸犯「暴露行為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拍攝不雅照的女子,構成本澳《刑法典》的「暴露行為罪」,可處最高一年徒刑。 (互聯網圖片)

從網上照片所見,拍攝時間是在晚上,該名年約20至30歲的女子,在本澳多區拍下露出下體相片,其中一處拍攝地點為一區警司處斜對面的青雲里。

涉事女子年約20至30歲,在本澳多處舊區拍下裸露下體相片,從角度研判應是有人協助拍攝。(互聯網圖片)

該輯在網上流傳不雅照片至少八張,均在本澳舊區拍攝,地點包括在一區警司處斜對面的青雲里,另外亦有舊區的福隆里、立群大廈門外以及威達大廈門外等。

照片中女子被人刻意以圖像處理技術遮去面貌,身穿深色上衣及外套,但只穿內褲,擺出各種不雅姿勢時,更脫下內褲露出下體。

「暴露行為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

照片拍攝時間相信是深夜或凌晨時分,從角度估計是有人協助拍攝;有關人士可能已經觸犯《刑法典》中第165條的暴露行為罪。根據《刑法典》,「所謂暴露是指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展示行為藉以騷擾他人」。雖然行為人本身與被害人沒有直接身體接觸,但對被害人來說也是一種冒犯,令人感到不安;所以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例如公然暴露自己的性器官,又或作出與性有關的動作騷擾他人,可以構成「暴露行為罪」,一旦罪成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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