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諮委員倡為行車記錄儀制定指引

成為有效力的參考依據
03/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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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有效力的參考依據
成為有效力的參考依據

(委員黃偉文建議為行車記錄儀制定指引,成為有效力的依據。

中區社會服務諮詢委員會下午舉行平常會議,委員黃偉文在議程前發言中表示,在剛去的三月份,路環黑沙馬路發生一宗私家車與電單車碰撞的交通意外,警方於現場電單車的行車記錄儀内,發現該電單車當時時速高達150公里;另外透過觀察現場監控影像,發現有兩架電單車高速駛經事發地點,懷疑有人非法賽車,及後警方迅速向大眾發放調査進度,認為行車紀錄儀在交通意外調査時的確能發揮協助作用。然而,就安裝行車記錄儀以及如何妥善處理紀錄儀内的資料,政府未有清晰的指引及宣傳。

黃偉文稱,行車記錄儀最具爭議之處是數據(影像)的保存和合法使用,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監管範圍,不適當地處理所收集的資料,會產生侵犯個人私隱問題。他建議將申報機制應用在行車記錄儀上,透過申報讓機構或個人車主享有安裝記錄儀的權利,同時亦要有遵守相關《個資法》守則的義務。同時,就行車記錄儀所記錄的影像數據,如何能成為有效力的參考依據,當中可能牽涉錄影時的合法性、影像的質素、影像有否被改動或干擾、呈交的過程或其他影響因素等,建議相關部門可作出宣傳及指引。

(編輯:孫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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