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報》今日刊登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一條標的中關於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可以受理不高於10萬澳門元的消費爭議,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仲裁中心是參照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作為受理小額消費爭議的準繩。仲裁中心自1998年成立以來已處理了超過600宗個案,期間《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亦與時並進地因應社會的發展及各種因素作出多次的修訂,仲裁中心並推出服務承諾以提升服務效率。
(編輯:盧妙雯)
政府《公報》今日刊登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一條標的中關於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可以受理不高於10萬澳門元的消費爭議,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仲裁中心是參照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作為受理小額消費爭議的準繩。仲裁中心自1998年成立以來已處理了超過600宗個案,期間《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亦與時並進地因應社會的發展及各種因素作出多次的修訂,仲裁中心並推出服務承諾以提升服務效率。
(編輯:盧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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