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當局不法之意見遭解僱

機場公司前員工訴特區求償獲勝訴
26/0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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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前員工訴特區求償獲勝訴

一名時任職澳門機場服務有限公司(現明捷澳門機場服務有限公司)的客運服務主管,於2013年申請對進入機場限制及保留區域的通行證進行續期,司法警察局審查犯罪前科工作小組(GTVA)發出「不建議發出通行證」的意見書,其後澳門機場服務有限公司決定不批准其通行證的續期申請,並將其解僱。

該名人士(下稱甲)對特區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其請求部分成立,判處澳門特區就財產及非財產損害分別向甲賠償23,419澳門元和150,000澳門元。甲和澳門特區均對判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甲主張提高相關賠償金額,澳門特區主張裁定甲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對於澳門特區提起的上訴,合議庭認為相關工作小組(GTVA)所出具的對甲不利的意見書具有約束力,是導致甲被公司解僱的原因。該意見書基於甲在2001年和2002年分別因涉嫌持毒和吸毒而在兩宗刑事偵查程序中被調查而建議不向甲發出相關通行證,合議庭指出,當時甲並未被證實存在不法行為,而且從那時起到2013年已經過去多年,期間甲再沒有任何不法、不道德和反社會的行為,也從未對機場的安全構成影響,如果在2013年還以此作考量,將明顯有違公正,因此裁定澳門特區上訴理由不成立。

對於甲提起的上訴,合議庭認為基於適度及適當原則,將非財產損害部分的賠償金額由150,000澳門元調整為400,000澳門元較為合適,裁定其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編輯:陳駿騏)

該名前員工和澳門特區均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前員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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