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上班 缺勤亦無礙獎金

廉署證人:張祖榮妻女獲優待聘用
01/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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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證人:張祖榮妻女獲優待聘用
廉署證人:張祖榮妻女獲優待聘用

張祖榮案昨日續在初級法院審訊,第12被告盛洪芳出庭。(陳嘉俊攝)

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被告律師出庭。(陳嘉俊攝)

初級法院昨(30)日續審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繼續聽取第二名廉政公署證人舉證,主要涉及第八被告葉安琪(張祖榮妻子)及第九被告張倩雯(張祖榮女兒),兩人被指以優待方式獲案中第四被告吳國壽的建築公司聘用,而且存在長期缺勤、薪金過高等不合理情況。

葉安琪與張倩雯被控「清洗黑錢」罪,兩人均任職於案中第四被告吳國壽開設的「澳門壹建建築有限公司」。廉署證人指出,葉安琪在入職前沒有固定工作,入職後明顯有別於一般員工,無需到公司上班,並可收取1.5萬元報酬,比該公司副總經理、第六被告余淑華更高。證人又指出,不排除葉安琪有實質工作,但她在辦公室內沒有固定位置,而且連公司員工個人賬號都欠奉。

葉安琪代表律師答辯時指出,葉安琪是東亞公開學院工商管理碩士畢業,而且曾在2007、2008年任職其他建築公司,月入更達2.1萬元,認為葉安琪在「壹建」從事兼職工作收取1.5萬元報酬屬於合理。律師亦在庭上展示多份文件,顯示葉安琪有參與公司會議及收取電郵,認為葉安琪即使沒有固定上班地點、時間,並不代表沒有工作或有優待性質,更稱「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是否代表不是上班?律師、法官都沒有固定上班時間」。

張女缺勤仍獲勤工獎

第九被告張倩雯被指同樣以優待方式入職「壹建」,廉署證人指出,張倩雯經常遲到,對部分辦公軟件不甚了解,卻能取得每個月恆常性獎金,而且基本薪酬比同為前台文員的同事(梁某)高出五千元。在某一月份,張倩雯請假六天,但獲發1,800元勤工獎,而梁某無缺勤,卻沒有獲發勤工獎。

法庭上展示請假條文件顯示,張倩雯2015年共申請32日事假,部分理由只是簡單交代「上堂」、「探親」,而她每月都會獲發額外的津貼或獎金。廉署證人指出,任何一間公司正常都不會容許上述情況發生,除非有人獲得優待。張倩雯的律師反駁指,請事假32日是一年總數,而請假條亦難以質疑真偽。至於薪酬比同職的梁某高,律師認為澳門市場上僱主有權自行決定薪酬高低。

另外,張倩雯涉嫌以暗股形式持有吳國壽名下的「新豐裕」公司10%股份。辯方律師質疑,為何張倩雯收取股份後在2017年會離開本澳,證人回應指不作猜測。律師又提出,除涉案筆記外,沒有實際證據支持張倩雯存有相關公司股份。案件將於明天(2日)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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