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工會法前

政府有權解釋工會團體及活動定義
13/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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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權解釋工會團體及活動定義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下午舉行會議,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會議討論本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不可參與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等條文。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本澳現時未有「工會法」,政府應該怎樣界定工會性質團體及活動。政府回應指,本澳未有就「工會法」立法前,有權參考過往判例,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等,以解釋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定義,惟強調在處理時周詳考慮。

法案亦建議撤銷司法暨紀律監察委員會,將相關委員會的職責撥入各保安部隊及部門紀律委員會。政府指,在現行制度下,相關委員會屬諮詢性質,由保安部隊及部門各級領導組成,按過往實務經驗,所能發揮作用有限。領導亦不清楚其他部門的保安部隊人員的工作情況,難以給予意見。經聽取意見後決定撤銷司法暨紀律監察委員會。(編輯:梁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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