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制訂行政法規協調道路工程

意見冀保持彈性 避免訂立「死法」
3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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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冀保持彈性 避免訂立「死法」

交通諮詢委員會副主席黃承發表示,法規亦要保持一定彈性,否則只會訂立「死法」,令有需要進行的工程「做唔到」。(資料圖片)

黃承發又表示,由於不公司的所負責的工程屬性有別,未必能夠協調於同一時間內進行。(資料圖片)

政府計劃於今年內制訂行政法規,解決道路重覆開挖及工期延誤等問題。交通諮詢委員會副主席黃承發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當局本身清晰訂立了在一定時間內不能重覆開挖,需要重覆開挖的工程多數為一些突發情況,如爆水管或道路凹陷等,很少是由於工程原因而導致重覆開挖。他認為當局控制得非常嚴謹,局方與交諮會開會時也有交待重覆開挖的原因,有關數字亦已有改善。同時表示,法規要保持一定彈性,避免訂立「死法」。

黃承發表示,上述所提及的突發情況往往與工程質量差無關,可能是基於水管殘舊等原因需要維修。他亦建議在未來的行政法規中加入質量監控條文,以確保不會因為工程質量欠佳導致重覆開挖。

政府在接收涉及公用事業及私人的道路工程申請後,會公開獲批准工程的施工時間和地點,讓需要在相同或鄰近地方施工的私人實體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同時規定只有符合項目清單的道路工程,才可獲發工程准照,竣工後三年內相同地點不可再施工。黃承發表示,由於不同公司所負責的工程屬性有別,未必能夠協調於同一時間內進行,因此,政府在訂立法規時需要與使用管道的供應商,如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和電訊公司等溝通,充分了解業界情況。此外,法規亦要保持一定彈性,否則只會訂立「死法」,令有需要進行的工程「做唔到」。(編輯:梁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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