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公報》今(28)日一連刊登行政長官五項行政命令,分別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以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在各自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細化或增加財政及財產資源方面的批給上限。如屬許可工程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由3,000萬元(澳門元,下同)提升至9,000萬元。
五項行政命令內容主要是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9,000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3,000萬元;
(三)如屬許可工程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5,400萬元;
(四)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1,800萬元;
(五)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三)項及(四)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2,700萬元和900萬元;
(六)如屬許可其他法定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900萬元。
此外,各司長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多少,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另外,立法會上(5)月細則性通過修訂公共採購開支制度法案,未來各部門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調升六倍,亦即日後等於或超過1,500萬元的工程、450萬元的採購服務才需要公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