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涉違反防疫措施罪被開釋

衛生局:正研究如何改善程序
06/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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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正研究如何改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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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察部協調員梁亦好表示,當局會繼續檢討完善防疫措施的執行。 (粱佩茵攝)

馬超雄表示,本澳去年共有27宗違反隔離令案件 ,今年首五個月則有四宗。 (粱佩茵攝)

去年一名違反防疫措施人士的個案控罪不成立,檢察院上訴後近日再被中級法院駁回。對此,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察部協調員梁亦好昨(5) 日表示,該個案中市民因為從內地回澳時,不具備有效核酸檢測證明,需要送往醫院進行檢測,並承諾24小時需要留在家中或指定地方等待核檢結果,以減少傳染風險。但案中人士無遵守相關要求、 擅自離境,因此被警方檢控。當局正按照判決結果,研究程序上有何可以改善。【 本報記者梁佩茵報道 】

梁亦好解釋,該居民入境時沒有持有效期內的核酸陰性證明,但因當局不能拒絕澳門居民入境,故在此情況下,只能透過治安警察局人員將其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安排接受核酸檢測,並要求其承諾須在檢測後24小時內留家或在指定地方等待結果,亦不能出境,但該居民則在此期間擅自離境,因而被檢控;就中級法院的裁定,她表示,當局正在研究程序上有何改善方案,並會繼續檢討完善防疫措施的執行。

審理上述案件的裁判書制作法官指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條及第14條規定,只有當衛生局局長、或由依法獲賦予衛生當局權力的醫生按照衛生局局長的指引,以書面方式作出行政決定, 命令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第1款(一)項規定的醫學觀察措施,並具說明理由,尤其應載有疾病的特徵及預計採取措施的期間,而行為人不遵守時,方構成同一法律第30條(二)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

該案是否構成有關控罪的關鍵在於,涉案衛生局的回覆公函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所要求的由有權限實體命令採取醫學觀察措施的行政決定的形式要件。裁判書制作法官認為,有關公函並沒有附隨能顯示有權限實體曾以書面方式命令對涉案人士採取醫學觀察措施的行政決定,雖然能理解當局是在緊急的情況下,可能為了公共利益而摒棄形式主義,但法律規定的基本形式要件仍必須遵守,尤其是可能令被管理者產生相關法律後果的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裁判書制作法官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以簡要裁判的方式駁回上訴。

治安警察局行動及通訊處處長馬超雄表示,本澳去年共 27宗違反隔離令案件 ,今年首五個月則有四宗。

(新華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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