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律師指控方證據不足

要求法官釋放孟晚舟
19/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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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出,美方對孟晚舟所謂的「欺詐」指控沒有給滙豐銀行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失。(美聯社圖片)

辯方指美方提交用於要求引渡的主要法律文件《案件紀錄》,不足以構成欺詐罪名。(美聯社圖片)

中國電訊設備巨企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引渡案最後一周的聆訊,17日在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繼續開庭。代表孟晚舟的辯方律師進行最後一輪總結陳詞,力指美方對孟晚舟所謂的「欺詐」指控沒有給滙豐銀行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失, 甚至名譽損失也不存在;且美方提交的用於要求引渡的主要法律文件——《案件記錄》使得本案存在「證據真空」,不足以構成欺詐罪名,故要求主審法官霍姆斯釋放孟晚舟。

美國政府指控孟晚舟在華為與伊朗的交易上誤導滙豐銀行,在2013年向滙豐簡報時隱瞞華為與子公司Skycom的關係,令滙豐銀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孟晚舟涉嫌干犯欺詐罪,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到美國受審。17日的聆訊來到最後倒數階段,主要由辯方兩位律師發言,辯方再沒多談此前的美國前總統特朗普言論、執法人員逮捕程序及起訴有違國際法等論點,一連兩天集中火力針對檢方以孟晚舟誤導滙豐構成欺詐的各項論據。

上午首先陳詞的辯方律師芬頓指出,美方要求引渡時,應該根據加拿大的反欺詐法,向加國法院提供實際證據,證明滙豐在繼續開展該業務的過程中,面臨有形的、具體的金錢損失風險。 而孟晚舟的陳述沒有給滙豐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失,甚至名譽損失也不存在。

辯方:本案存在「證據真空」

另外,美方提交的要求引渡的法律文件——《案件記錄》中未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孟晚舟的陳述使滙豐面臨任何切實的、附有金錢損失的名譽風險。名譽風險不屬於欺詐法保護的利益,必須有具體、現實的證據證明受害者因欺詐行為受到了附有金錢損失或者損失的風險,那才構成名譽損害。但是,美方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的證據,本案存在「證據真空」。 芬頓指,除了實際的金錢損失或者名譽損失不存在,孟晚舟的陳述也沒有使滙豐面臨任何的貸款風險——美方的《案件記錄》沒有證據顯示,滙豐因孟晚舟的陳述使得其相關貸款業務發生了損失,或者增加了損失的風險。此外,滙豐亦沒有被美國監管機構罰款或處罰,且美國對滙豐採取行動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符合加拿大欺詐法律中「受剝奪」的情況,意味着對孟的欺詐指控並不成立,因此不符引渡條件。

孟晚舟案18日結案

另一名辯方律師戈塔爾迪(Eric Gottardi)其 後接力陳詞,向法官正式要求釋放孟晚舟時進一步指出,美國提供的案件記錄不準確且明顯不可靠,且完全缺乏主要事實,而加拿大司法部則以「猜想和推測」來填補關鍵空白,以證明孟晚舟故意向滙豐銀行撒謊以獲得銀行的持續服務。他亦指美方沒有足夠的主要證據,卻尋求加拿大法庭作出推論。

按照法庭的排期,聆訊18日繼續,加拿大 司法部律師須提出反駁辯方的論據,之後法官結案。至於法官何時宣布判決結果,法庭尚未公布。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16日曾在記者會上指美方對孟晚舟的「詐欺」指控純屬捏造,並稱孟晚舟事件就是「一起徹頭徹尾的政治事件」,「我們敦促美方立即撤銷對孟晚舟女士的逮捕令和引渡要求,加方立即糾正錯誤,盡快釋放孟晚舟女士並讓她平安回到中國。」

孟晚舟17日出席聆訊後,與助手及部分律師步離加拿大卑詩最高法院。(美聯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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