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草案出台

未來升降機必需一年一檢
17/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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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升降機必需一年一檢
未來升降機必需一年一檢

行政會完成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引入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制度、明確保養實體及檢測實體的職責,以及規範責任人的責任及義務。其中亦規定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聘請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

法案在公開諮詢時曾有業界反映,法案規定的專業人士制度,一些規模較細的升降機維修公司難以做到。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專業人士制度是法例明確規定的,一定要澳門認可專業資格的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等等,有關工程師亦基本是澳門居民,現時在土務局認可約有900多人。而檢驗公司至少有一個指導員及至少一名技術員,保養公司的技術人員不能兼職,及不能參與檢驗公司工作。

另外,過去諮詢會亦有較多人關注到升降機「責任人」是屬於何類人士。陳寶霞指出,責任人主要是升降機實制使用者,小業主可透過管理公司或業主會與檢驗公司簽訂合同。陳寶霞續指出,雖然分層登記制度中規定,責任人是業主、管理公司及業主會。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建立管理制度,明確訂定適用本制度的升降設備類別,規範升降設備的安裝、運作、檢驗、保養以及監察等流程。引入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制度。明確規定從事升降設備保養及檢驗業務的技術員須具有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的專業資格,並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註冊。規範責任人的責任及義務。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聘請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並張貼檢驗合格聲明書。當出現危及使用安全的狀況或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時,責任人須停止運作升降設備。

明確保養實體的責任。保養實體負責對升降設備作定期保養,協助責任人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明確檢驗實體的責任及獨立性。法案規定檢驗實體的職責是檢驗、調查升降設備,編製報告和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不得從事保養實體的業務。訂定監察職權及處罰制度。土地工務運輸局具監察職權,負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使用升降設備所導致的意外等工作,並可就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情況,對違法者科處最高澳門元40萬元罰款,以及科處中止註冊的附加處罰。 (編輯:陳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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