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在駕駛車輛方面推行電子化服務的施政方針,行政會完成討論《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法案,並建議廢止第3/2007 號法律《道路交通法》有關駕駛員必須在行車時攜帶登記摺和車契的條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駕駛員在行車時須攜帶一系列的文件,包括駕駛執照、車輛識別文件(登記摺)、所有權登記憑證(車契),以及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車保)。在有需要時,駕駛員須出示上述文件,以便執法人員核查。為免除攜帶相關紙質文件,法案建議如駕駛員透過「一戶通」出示駕駛執照及車保電子文件,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若準備工作順利,相信能於上半年獲立法會通過,冀於今年10月推出。
此外,由於執法部門已與交通管理部門及汽車登記部門數據互通,執法人員逶過終端設備巳能查閱車輛登記資料,所以法案亦建議廢止第 3/2007 號法律《道路交通法》有關駕駛員必須在行車時攜帶登記摺和車契的條例,並對其他相關規定作出調整。(編輯:郭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