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證員報考資格有新規定
24/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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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證員報考資格有新規定

政府代表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會議,介紹修改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新文本。委員會主席關翠杏稱,法案將規定私人公證員的報考資格,擬要求其連續五年內無被停職處分。

在早前的法案文本要求中,私人公證員報考人需在紀律上未曾被律師公會作出遣責較高的處分。委員會與政府討論時曾收到一些律師的意見,認為此項條件過嚴,因律師公會處分等級種類較多,難以有被遣責較高處分的標準。委員會要求律師公會提交實質數據,唯資料未能令政府掌握切實講法,最後經研究,擬定為報考人在報考一刻,連續五年內律師公會未有對其作出防範性終止職務處分,方才可有資格報考私人公證員。關翠杏稱,委員會完成法案審議,將草擬意見書,完善和調整具體條文,爭取法案下月初交立法會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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