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標準合同》簡化數據「過河」

意見籲澳善用科研成果協調數據流通
2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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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籲澳善用科研成果協調數據流通
意見籲澳善用科研成果協調數據流通

特區政府於9月9日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簽署《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並於9月10日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資訊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方便大灣區的內地及澳門企業或機構通過訂立標準合同及進行合同備案的方式,進行大灣區內的跨境個人信息數據流動。大灣區國際資訊科技協會(澳門)會長馬志毅認為,澳門可憑藉高等院校對數據流動的科研成果,在數據規則上擔任推動者和促進者,做好數據跨境流動的協調工作。《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有效促進數據資源有序流動和開發利用,降低企業在處理數據跨境時的合規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 (深合區執委會提供圖片)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網信辦」)9月10日發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個人資料保護局共同制定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資訊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以下簡稱《實施指引》)並以附件形式提供了《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資訊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以下簡稱《大灣區標準合同》)及《承諾書》範本。

便利市民於灣區工作生活

9月10日,特區政府經科局及個資辦聯合發文指,《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有助大灣區內地城市與澳門之間的個人資訊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並助力數據應用創新及澳門數字經濟發展,便利市民於大灣區工作及生活。

由9月10日起,在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即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與澳門企業或機構之間,可以選擇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方式;並向廣東省網信辦或澳門個人資料保護局進行合同備案,進行大灣區內的跨境個人信息數據流動。

免除跨境流量限制簡化評估內容

與內地現行的數據跨境安全管理框架相比,《大灣區標準合同》免除了個人資訊處理者在個人資訊跨境流動數量上的限制,簡化了個人資訊保護影響評估的內容。

《大灣區標準合同》對個人資訊處理者及接收方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個人資訊主體的權利、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進行相關的規範,為大灣區個人資訊數據跨境流動提供基礎。馬志毅認為澳門可憑藉高等院校對數據流動的科研成果,在數據規則上擔任推動者和促進者,做好數據跨境流動的協調工作。 (資料圖片)

大灣區國際資訊科技協會(澳門)會長馬志毅表示,粵港澳大灣區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引擎,跨境數據的流動與共用是這一進程的關鍵。本澳與內地簽署促進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以及推出《大灣區標準合同》是有關工作的大進步。

他又指,粵港澳三地中,澳門經濟總量、數據數量相對較小,因此在數據規則上難擔任制訂者角色,但澳門憑著出色的高等院校對數據流動的科研成果,例如澳門科技大學與澳門大學,一直以來對跨境數據流通方面研究做了大量的貢獻,因此,有信心澳門在數據規則上可擔任推動者和促進者,做好數據跨境流動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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