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日(1月19日)刊登行政命令,修改《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釐定再生水每立方米使用費為相應類別飲用水的85%。
為確保珍貴的水資源不被浪費,基於“用者付費”原則,再生水使用費與飲用水價格機制中相應用戶類別的使用費掛鈎,但家居用戶的再生水使用費不設階梯式收費,僅與飲用水第一階使用費掛鈎。再生水使用費如下:

路環再生水站一期即將竣工投產,計劃於2026年3月1日起向石排灣公屋及澳門大學供應再生水,用於沖廁和綠化。再生水開始供應後,用戶即可使用再生水,無需額外辦理任何手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發出的水費單會同時列明飲用水和再生水的用水量和金額,用戶按慣常交水費的方式並按水費單上的總金額支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