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採申報披露制

澳門反洗黑錢帶現金票據超12萬
19/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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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反洗黑錢帶現金票據超12萬
澳門反洗黑錢帶現金票據超12萬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早舉行會議,分析《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海關關長黃有力列席會議。第一常委主席關翠杏在會後總結時表示,常委會與政府討論過程順利,對法案初步審議完畢。

關翠杏表示,特區政府為配合澳門參與的國際反洗黑錢組織的義務,相關組織現正對本澳進行第三次評估,澳門特區需履行對於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境的規定作監管。澳門居民或旅客於入境本澳時攜帶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總值等於或多於120,000元澳門幣,須填寫申報表及走紅色通道作申報;而對於離境本澳時攜帶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總值等於或多於120,000元澳門幣的本澳居民或旅客,則採取披露制度,即被海關人員問及攜帶總額時,須向海關人員如實作答。

關翠杏引述會上討論重申,有關規定不防礙市民或旅客攜帶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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