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特定業務及活動的規管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現時規範特定經濟活動行政條件制度的第47/98/M號法令生效至今已超過27年,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及營商環境轉變,繼續採用上述法令規定的事前審批監管模式,已未能滿足社會對簡化程序及提升行政效率的訴求。
為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與市場秩序,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特區政府認為在兼顧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前提下,可適度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審批條件及程序。因此,特區政府在總結公開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並經充分考慮本澳實際情況後,制定了《特定業務及活動的規管制度》法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重新構建監管體系
1. 不以獨立行政條件制度規管
對不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全,且可透過現行法例的一般監管機制已能有效管控相關風險的業務或活動(如非牟利傳統舞蹈及中國戲劇的映演項目、拍賣會、園遊會、市集、保齡球室、理髮店及髮型屋等),將不以獨立行政條件制度規管,即市民無須再為此申請登記、許可或准照。
2. 放寬規管方式
對於風險程度較低的業務或活動(如桌球室、美容院、洗衣店、漂染店、健身院、慈善步行、募捐及抽獎活動,以及不涉及特定情況的製作及導演影片等),市民只需向當局申請登記並交齊所需資料,在獲發相關登記證明後,便可開展相關業務或活動。
另外,因應現時旅遊景點的拍攝服務需求日益增加,法案建議新增以登記制度規管在公共地方與他人即場達成協議以提供有償拍攝服務的活動,並由當局對活動地點、期間及名額進行分配和管理。
3. 維持或理順規管方式
對於在公共安全、市場秩序及公序良俗等方面存在較高風險及監管必要的業務或活動(如涉及特定情況的製作及導演影片、涉及特定工序的修車場、設置大型遊樂設施的場所、銷售色情物品的場所、按摩場所、健康俱樂部、遊戲機中心、網吧、卡拉OK場所、電影院及劇院等),維持透過預先許可或准照制度進行規管。
此外,經平衡青少年身心健康與親子娛樂需求,法案建議適當調整未成年人進入卡拉OK場所及網吧的年齡限制,並明確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銷售色情物品的場所及僅供成年人進入的專區。
二、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及訂定場所技術要求
為進一步提升行政效率,減少不必要的文件及審批環節,法案規定特區政府需透過補充法規訂定申請相關登記、許可及准照的程序,對此政府將引入線上申請方式,並對涉跨部門的申請設立一站式服務,透過統一平台集中處理。
此外,特區政府尚需在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的前提下,透過補充法規訂定特定業務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標準。
三、調整監察方式及罰則
法案建議加強對業務或活動的“事中”及“事後”監察,賦予當局可對未依法申請登記、許可或准照而進行業務或活動者,採取命令關閉場所及終止活動的保全措施;對於獲發登記、許可或准照者,如相關持有人在進行業務或活動時嚴重危害公共衛生、安全或利益,嚴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或多次違反法案規定的義務,當局有權註銷相關登記、許可或准照。
最後,因應社會發展及經濟變化,法案建議適當調整涉及特定業務或活動的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