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舉行立法議員專場簡介會

就賄選及宣傳廣播音量等作指引
13/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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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賄選及宣傳廣播音量等作指引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廉政公署,昨(12)日舉行「立法會議員專場」選舉指引簡介會,介紹有關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指引及《選舉法》中規定的申報義務,並就賄選、宣傳廣播音量標準等與議員交換意見。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廉政公署,昨(12)日向立法會議員簡介選舉指引。 (歐陽振華攝)

多名議員憂慮新引入的法人申報義務,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擔任社團榮譽職務而未申報構成刑事行為。議員黃顯輝表示,社團榮譽職位無需登記,甚至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被委任,認為可依《民法典》中「沉默不代表意思表示」來理解榮譽職位並不存在。議員麥瑞權稱,連自己都忘記擔任哪個社團的榮譽職務,提出可否在選舉前登報聲明脫離所有社團的榮譽職位。

廉政專員張永春回應指,法律對榮譽會長身份的成立無明確訂立,登報解除社團榮譽職務並無法律效力;他提醒候選人在今年9月2日至17日內參與有關福利活動時要「醒定啲」,若候選人無法肯定自己所擔任的社團榮譽職務,「儘量唔好去,咁就穩陣」。張永春更指出,既然相關社團會邀請你出席活動,總有一方知道是否擔任社團榮譽會長。

會上,助理廉政專員林智龍簡介新修訂的《選舉法》定義如何構成賄選,即使未直接提供利益,但承諾會提供利益,均已構成賄選。新引入的法人申報義務,包括於今年8月31日前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擔任職務,即會長或榮譽會長等,如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例如餐飲、津貼、旅遊、禮物及娛樂等均需申報,候選人參與這些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也需要申報,若法人或候選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不真確申報,會構成刑事行為,罰金為10,000元至10 萬元。

另外,張永春指出,會上有議員問到安排車輛接送選民投票的問題,最關鍵是提供車輛的目的是什麼,若只是單純為方便市民盡公民義務就沒有問題,但他強調,一定要自願,可以坐亦可以唔坐,不可承諾「投完去食飯」,以及在接載過程中不可拉票,即安排車輛接載不可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否則可定為賄選。

立法會選管會昨日還發出第一號指引,規定競選車輛的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上限,選委會主席唐曉峰表示,環保局會按照局方的測量方式,以專業標準統一測量,包括不同氣象條件及測量時間距離等。

選舉期間音量上限也可能會有人受到影響,因此要平衡不同人士的利益。按《選舉法》規定,晚上11時後至上午9時前一律禁止音響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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