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聘王顯娣

黎建恩指程序需特首批示
20/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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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恩指程序需特首批示
黎建恩指程序需特首批示

終審法院今日續審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被告之一的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出庭作供,指前檢察院顧問王顯娣在2010年第二次入職時以作僱合同形式聘請,該程序需要特首認可。

王顯娣分別在2005年及2010年入職檢察院,黎建恩表示因為何超明表示有需要王顯娣再次提供服務,於是檢察院再次進行聘請。但由於王顯娣並非澳門居民,遂以外僱合同形式聘請,但外僱合同需要行政長官的批准,之後再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外僱合同獲批,所以理論上王顯娣的入職得到當時行政長官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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