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公務員投訴管理制度

實名舉報杜絕「金手指」
16/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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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區政府32,000多名公務員的龐大體系中,過去屢遭詬病的官場文化是「投訴接受,態度照舊」,更甚如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前年所稱的出現在紀律部隊的「契仔、埋堆、官僚」文化,但特區政府行政會昨日公布的一項《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有可能一洗特區政府過往的頹風。

根據草案,公務員可以名正言順擁有投訴權,毋須鬼祟地做「金手指」、「篤人背脊」,若事態嚴重,更可以向專責組成的七人委員會,對部門最高領導作出投訴,但投訴人則一定要具實名。

本報昨日電話訪問本澳兩名學者,均對政府是次措施表示歡迎,認為實名投訴有好處,可杜絕濫用投訴的問題,更指專責委員會的設立,避免以往「自己部門查自己人」的不公平做法,至於最讓人擔心的「秋後算賬」,學者認為,現有的晉升評核機制成熟,公務員毋須過分憂慮,但認為當局應先行先試,逐步改進才避免疏漏。

本澳現有公務員32,000多名,政府稱,設立投訴機制有助人員與部門之間的溝通。 (互聯網圖片)

特區政府行政會昨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貫徹特區政府管理理念,並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制度作出補充,特區政府制訂了該草案,以保障公務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促進人員與公共部門之間的溝通,營造和諧工作環境,優化公共部門的管理及運作。

草案建議適用於公共部門的公務人員,以及相關的「專有人員通則」規定的公務人員,但不適用於廉政公署、審計署、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

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右)表示,投訴牽涉到投訴者和被投訴者,需要公平對待。左為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劉艷萍攝)

獨立委員會查高官

草案訂定管理投訴原則,管理投訴處理的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若有違者,須按規定承擔紀律、民事及刑事責任。同時,法案建議設立包括一名主席在內且最多七人組成的「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下稱「公投委」),「公投委」隸屬行政法務司司長的責任實體,公共部門須與其合作,委派副局長或同級人員跟進投訴。

對於非指向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投訴,投訴人可向有關部門或「公投委」提出;針對指向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投訴,投訴人應向「公投委」提出,期間公共部門須向「公投委」送交投訴處理建議,「公投委」就此發表意見。投訴完結後,公共部門還要編製最終處理報告送交「公投委」,若公共部門不接納有關意見,「公投委」可直接將意見送交相關範疇政府官員。

李公榮表示,設立專責七人小組,改善以往「自己部門查自己人」的不公平做法。 (互聯網圖片)

不得翻三年前舊賬

另外,訂定投訴處理管理程序,要求以書面形式並不得匿名投訴,投訴所發生事實不得超過三年。實名投訴會否影響公務員投訴意願?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回應稱,投訴牽涉到投訴者和被投訴者,需要公平對待。制度已明確保障投訴人權利,除非其他原因,不得影響投訴人的僱傭和職程發展。

高炳坤又補充說明,草案要求不得匿名投訴,不代表「公投委」不理會匿名個案,若不涉及人員但屬制度性的問題,或嚴重程度足以令「公投委」處理,「公投委」亦會做出適當跟進。但若是匿名投訴僅僅針對某一位人員,若未能知悉投訴者身份,「公投委」將不做任何處理。

對於投訴管理制度的運作及目的,政府以簡單圖解向公務員及公眾展示。 (行政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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