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何超明去年12月被正式起訴涉及濫用職權、巨額詐騙等逾1,900項罪名,時隔七個月,澳門終審法院7月14日下午對此案作出宣判。終審法院裁定,被告何超明1,092項罪名成立,判處單一刑期 21年;同時,終審法院裁定又裁定,充公何超明及妻子 1,300多萬元(澳門幣,下同)不法收益、財產及扣押的款項,而且何超明需向檢察長辦公室合共賠償 7,590萬元。
何超明聽完判詞後情緒激動,振臂高呼三聲「這是冤案」,並稱自己沒有花過「一分錢黑錢」,
又多次表明要上訴。何超明胞姐在法院外表示,對判決感到鄂然,形容結果是「豈有此理」,又指弟弟不是這樣的人,但不會就此失去信心,如能上訴會上訴至中央。
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經北京批准任命的澳門行政當局高級官員如涉刑事案,只能由最高級法院即終審法院審理,由於案發時何超明正擔任檢察長,這意味著何超明對判決無法提出上訴。何超明是繼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之後,第二位淪為階下囚的特區主要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