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舉行記者會,呼籲立法會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作出必要的修訂,包括修改法案第九條規定中,新增限制只能向新業主追討最多兩個年度欠債的規定。
聯盟提出三個立場,包括認為政府在沒有諮詢公眾與持份者管委會下修法,要求政府落實立法諮詢程序、開放立法討論;要求法務部門及立法會,針對法案第29條「法定份額」規定作出明確的解釋,以免因誤解,引致管委會作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以及刪去法案第九條中,限制追討最多兩個年度欠債的字句。
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舉行記者會,呼籲立法會就《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作出必要的修訂,包括修改法案第九條規定中,新增限制只能向新業主追討最多兩個年度欠債的規定。
聯盟提出三個立場,包括認為政府在沒有諮詢公眾與持份者管委會下修法,要求政府落實立法諮詢程序、開放立法討論;要求法務部門及立法會,針對法案第29條「法定份額」規定作出明確的解釋,以免因誤解,引致管委會作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以及刪去法案第九條中,限制追討最多兩個年度欠債的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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