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移交逃犯理解有異

終審法院檢察院現矛盾
23/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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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港澳與中國就移交逃犯安排及刑事司法互助進行磋商到達最要緊階段之際,香港《南華早報》昨日刊出一篇報道,指澳門政府於2007年、2008年及2015年,先後將入境澳門的三名男女,以「法外」途徑轉交內地當局,當中兩人是香港永久居民,事件引起甚大司法爭議。

報道還引述澳門終審法院判決指:「將逃犯交給中國是非法的……沒有法律或協議依據……這些行為使司法失去權威,損害法治,而且不會給澳門特區帶來名譽。」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表示,移交程序是依法規定,終院的言論是基於對有關法律理解不同而引致,為避免檢察院及終審法院之間的矛盾,當局已不再處理類似事件。

報道指出,根據澳門法院文件資料顯示,澳門政府曾經先後於2007年、2008年及2015年,將入境澳門的三人非法移交去中國大陸,當中兩人是香港永久居民,另一人是中國內地居民。

根據報道,2007年3月18日,一名屬於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子,乘船由香港抵達澳門,但在過海關檢查時,被入境處人員以配合調查為名扣查,翌日,澳門檢察院同意把有關涉及逃稅的女子,交予內地當局。

保安司昨日聯同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召開年度刑事罪案簡報會。(林少洪攝)

終院批評當局做法不當

報道引述澳門終審法院2007年3月20日的判詞指出:「由於中國與澳門之間,沒有就移交逃犯作任何跨地區或本地協議,澳門檢控當局、司警或其他部門,不能夠因為配合國際刑事追緝,把有關人士移交中國。」

雖然終審法院作出如此批評,但在2008年2月6日,另一名屬於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子,在入境澳門時被扣查,理由是她涉及在大陸一宗盜竊案,澳門司警遵循國際刑事指示,將有關女子交給內地當局。

終審法院其後再提出:「法院在2007年已提到,把疑犯移交中國的做法是「非法」,但當局還是堅持這種交回逃犯的做法,在沒有法律或任何協議,沒有「有組織」的過程,沒有允許被告抗辯,未經法官命令的情況下,依然重施故技。這些行為使司法失去權威,損害法治,而且不會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名譽!」

遞解中共黨員出境

最近一宗是移交逃犯事件(見附稿),案發去年7月,一名前中共黨員吳權深,是國際刑警通緝的中國百名懷疑涉貪逃犯之一;當時,澳門政府收到內地通知後,將吳權深到2017年有效的居留許可取消,並將吳權深遞解出境。

三宗事件,如三枚重磅炸彈,直轟本澳司法體系。但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主持2015年度刑事犯罪及執法數據簡報會時,逐一澄清。

沒限制港人不可移交

黃少澤首先指出,澳門作為國際刑警組織成員,有需要履行的責任,對2007年及2008年的個案,是由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本澳根據《刑事訴訟法典》213條法例規定,當中沒有限制香港居民不可移交,同時得到檢察院的確認批示,由司警執行移交工作,強調不是沒有法律規定。

一港人已釋放

至於終審法院介入事件,是由於嫌犯律師提出「人身保護令」,法院認為本澳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做法破壞法治。

黃少澤解釋,兩宗個案都有提出「人身保護令」,但2007年的是在移交內地當局後才提出,至於2008年的個案,檢察院在收到「人身保護令」後,即時將嫌犯釋放,沒有進行移交。

檢察院與終院的矛盾

黃少澤續稱,檢察院至今雖然不認同終審法院的看法,但與司警商量後,為了避免檢察院及終審法院之間的矛盾,當局已經不再處理類似事件,強調會依循《一國兩制》執法;又強調從來、絕對、百分百沒有涉及本澳居民。

澄清遞解非移交

至於涉及中共黨員被遞解的個案,則由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講解。周偉光指出,去年遞解出境的疑犯,並非移交內地當局。事緣疑犯於2011年以投資移民的方式,逗留本澳至2017年,屬本澳臨時居民,及後得知他在內地觸犯刑事,經過與貿促局溝通後,決定取消他在澳逗留權限,法律規定,必須將其遞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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