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達一審敗訴

中院維持海一居批給失效批示
19/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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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海一居批給失效批示
中院維持海一居批給失效批示

「海一居」事件有新進展,發展商保利達早前針對行政長官宣告該地段批給失效的批示提起上訴。中級法院今日裁定,保利達的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行政行為。

保利達在上訴中認為,被上訴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財政平衡原則,違反法律;存在事實前提錯誤;違反公正、適度、善意原則和濫用權利;以及存在欠缺事先聽證的形式瑕疵。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本案所涉及的是新《土地法》生效之前的臨時批給,在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合同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如無約定,則適用新法。這樣立即就能排除對舊法相關條文的違反。

同時,在合同方面,不論是最初的批給批示中所載的合同,還是經其後批示修改的合同,當中都沒有任何條款規定延長批給期限的可能性。批給合同雖然規定,租賃期限可根據適用的法律及協議的條件續期至2049年12月19日,但它指的是已轉為確定的批給,而涉案土地的批給僅具臨時性。

合議庭又強調,在本案中,失效的後果是因25年的批給期間屆滿的客觀事實依法自動產生,行政長官所作的失效宣告僅具有宣示性,沒有創設性。行政長官除了宣告失效外沒有其他選擇。

「海一居」土地批給的期限為25年,於2015年12月26日到期,2016年1月26日,行政長官以25年的批給期間屆滿為由,宣告該地段的批給失效,發展商保利達就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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