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六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早審議《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其中建議在現時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侮辱國歌的刑責,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將依照侮辱國旗、國徽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今次會議亦將表決把《國歌法》列入港澳兩地的基本法附件三,作為港澳兩個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之一。
規範奏唱國歌的《國歌法》本月1日起在內地正式實施。《國歌法》草案今年6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分組審議時,已有多名人大常委會成員建議,對於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