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人士以持有一間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權為依據,申請在澳門的臨時居留許可被駁回,兩人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敗訴。
上訴兩人均在澳門經營粵菜酒樓的公司投資相當於400萬港元,以持有部分股權為依據申請在澳門臨時居留。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二人的投資沒有為澳門引進什麼特別所需,而且澳門特區現時經濟狀況為全民就業為由,先後駁回二人申請。
他們其後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但均被裁定敗訴,最後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法律明確規定設立酒店業單位及其他被認為有利於旅遊業的類似單位可被視為重大投資,在這兩個個案中,上訴人都沒有開設任何新餐廳,也沒有設立任何酒店業單位,同時,上訴投資金額並不大,所創造的就業也不會對本地就業市場作出巨大貢獻,因此維持不批准居留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