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宣判六黑警案 最高獲刑18年
07/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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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宣判六黑警案 最高獲刑18年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早前6名治安警察局警員因協助被禁止入境的人士非法進入和離開澳門及在該人逗留澳門期間為其提供庇護,並為此收取「買關費」和「保護費」等多項不法行為而被檢察院提起控訴。初級法院經過庭審,裁定眾被告被檢察院指控的部分罪名成立,作出判決。六名被告和檢察院均不服,隨後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初級法院就其中三名被告觸犯的協助罪所科處的6年徒刑過輕,應改判為8年徒刑;同時在數罪併罰後對三名被告所科處的單一總刑罰也過輕,將這三人被科處的實際徒刑由15年、9年和7年6個月分別提升至18年、11年和9年。

相關三名被告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在協助罪與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之間存在表面競合和量刑過重兩個問題。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並駁回相關理由,裁定各上訴敗訴,維持了中級法院的判罰。判詞中還提及,眾上訴人的行為動搖了市民對於一個中立、客觀及高效地為一般公共利益服務的公共行政部門的信心和期望,嚴重損害了澳門保安部隊的威望與形象。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對眾上訴人所科處的各項單項刑罰並不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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