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社屋法》

申請年齡未達共識
12/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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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年齡未達共識
申請年齡未達共識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11)日繼續分析及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列席會議。會議集中討論禁止23歲以下人士申請,條文建議「社屋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在本澳居留超過七年及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該條文早前在坊間就頗受爭議,政府與委員會昨日展開兩個半小時激烈討論,仍未能達成共識。但雙方決定將會先討論後續條文,就此留待最後再作討論。

政府代表與一常會就社屋申請者年齡展開兩個半小時激烈討論,仍未能達成共識。 (劉艷萍攝)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稱,會議中有議員認為18歲已為成年人,享受諸多權利。條文中「一刀切」劃線,將對18至22歲的居民不公平及不合理。對比鄰近國家及地區甚至是葡萄牙,皆以18歲作為申請社屋的年齡。他引述政府解釋稱,之所以將年齡調整至23歲以上,是不希望鼓勵在讀學生獨立申請,希望合理運用資源,杜絕出現資源濫用。以往符合社屋申請資格人士,在未獲房屋供應情況下,可每月獲發政府住房津貼,如果申請範圍加大,恐公帑支出俱增加。若是18至22歲的居民有社屋需要,可通過第九條「例外」中予以補充。

一常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社屋法》,申請人年齡未能達成共識。 (資料圖片)

議員建議清晰定義「居留七年」

對於法案文本建議「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七年並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委員會建議刪除「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部分,避免不必要的贅述,政府表示持開放態度。還有議員認為需清晰針對申請者必須在本澳居留超過七年的定義,究竟是常住滿七年、連續居住滿七年、還是申請前已住滿七年,政府表示將會研究,並在本月16日進行的下次會議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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