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印花稅」法案通過

夫妻共擁房產條文被否決
08/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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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7)日以緊急程序審議並通過《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下稱「取得印花稅」),不過該法案第三條第五款,即「倘夫妻一方擁有任何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另一方亦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備受爭議,有議員認為相關條文會影響採用分產制的夫妻,甚至讓夫妻關係惡化,議員施家倫其後提議單獨表決,最後以15票贊成、8票反對,該條文不獲通過。

《修改市區房屋稅規章》及《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於刊登《特區政府公報》翌日起生效。

立法會前(6)日以緊急程序審議政府提交的兩個調控樓市「辣招」法案,其中一個有關增購住宅加徵印花稅,即已有住宅物業人士或公司,購買第二個住宅物業時加徵5%「取得印花稅」,購買第三個或以上住宅「取得印花稅」稅率為10%。該法案昨日獲表決通過。不過,當中的第三條第五款「非首置印花稅夫妻條款」備受爭議,多位議員發言表示,相關條文會「影響夫妻分產制」,令夫妻關係惡化。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指不是懲罰市民,是打擊樓市炒買

令夫妻關係「雪上加霜」

議員施家倫表示,法案第三條第五款變相「侵犯」採用分產制的夫妻,若該條款通過,即其中一方有樓,另一方再買樓也要加5%的印花稅,他認為這並不公平,相關條文應進行獨立表決;議員鄭安庭又指,如果夫妻有感到破裂情況,所以暫時分居,當其中一方有能力購買物業自住時還要承擔印花稅,會否令其關係「雪上加霜」?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解釋,法案目的是想減低市民購入住宅單位作為投資用途的意慾,而希望市民購入住宅單位是作為自住用途,使住宅樓價回復健康和合理水平。他指出,夫妻結婚目的是共組家庭,本應有住在同一居所的義務,假如夫妻兩人共同擁用兩個住宅單位,即其中一個住宅單位大多是作為投資目的,故此只有法案建議做法才能貫徹法案目的,令法案更能收到效果。

取消「夫妻條款」 影響「辣招」效力

容光亮稱,澳門除了四種固定的婚姻財產制外,也容許夫妻自行創設特定的婚姻財產制度,加上外地註冊結婚的婚姻財產制度五花八門,更改婚姻財產制度又非常容易,若取消這條將影響本項立法的目的和效力。

議員高開賢認為,現時法律所提出的內容,是對澳門人一個懲罰。「點解買多一間屋畀家人住,就要多納稅」。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回應時多次重申,並不打算透過這法律對澳門人作出懲罰,是希望透過增加印花稅成本從而打擊炒賣,並將有限的資源留給首置及有需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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