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隨身攝錄機使用受規範

廣角紀錄客觀佐證
21/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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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部警員隨身攝錄機3月14起投入試行使用,使用情況如何受到關注。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警司蔣少鑫今早出席《澳門講場》時表示,參考香港2013年引入相關措施,89%被錄影對象的對抗行為有所降温。澳門有關新措施實行一個星期,使用情況較低,皆因隨身攝錄機使用範圍較窄,普遍集中於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刑事案件、暴力事件、警員對抗等衝突場面等。隨身攝錄機為廣角攝錄,以紀錄事件為主的較客觀佐證,並非針對被錄影者個人,且攝錄前警方會表明身份、明確通知對方,有關指示燈也會明確知悉是否處於攝錄中。

有多位市民擔心警員攜帶攝錄機,拍攝都以警方視角,而非雙方都攝入畫面,恐有失公平。蔣少鑫稱,早前曾就措施徵求個資辦意見,被錄影者對錄影片段有查閱權,現有警務系統正積極推進「天眼」系統,以完善「第三方」攝錄。

也有市民反映曾經遭遇過警方執法態度不佳,認為若市民能要求開隨身攝錄機,有關情況將會大大改善。蔣少鑫回應稱,能否使用隨身攝錄機非取決於市民是否要求,警員使用攝錄機一定會遵循適度原則,相關人員也都經受過培訓,攝錄片段的查閱刪除、保存期等皆有嚴格規範,保證專業性操作。被攝錄者有權向警方申請查閱有關片段,保障當事者在事件中的公平待遇,但若涉及刑事案件則無法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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