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收入補貼及殘疾補助津貼

政府修改法例放寬申請條件
04/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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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改法例放寬申請條件

行政會昨日在政府總部多功能會議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完成討論《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該措施已連續實施十年,對於紓緩低收入受僱人士的生活壓力方面有一定幫助,使合資格的居民每月收入達澳門幣5,000元。

梁慶庭表示,該措施已實施10年,對於紓緩低收入受僱人士生活壓力有一定幫助。 (林嘉欣攝)

在放寬申請工作收入補貼的條件方面,將原規定申請人須在上一年度終結前,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修改為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已在社保基金登錄為受僱人士即可,其他申請條件不變,使剛完成培訓進入職場的殘疾人士及其他全職低收入人士亦能受惠。

申請人應於2018年5月、7月、10月及2019年1月的月底前,遞交有關前一季度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另外,特區政府於2014年7月推出了「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向已取得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資格前已處於殘疾狀況,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每月發放澳門幣3,450元,與社保殘疾金金額相同,以補助有關殘疾人士的生活開支。

梁慶庭稱,法案生效後將取消「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特區政府將安排該項津貼的受益人轉為領取社會保障制度的殘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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