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津納社保

無供款能力可申請經援
12/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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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供款能力可申請經援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11)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取消社工局臨時性殘疾津貼,將約847 名獲批臨時性殘疾津貼人士改為領取社保基金的殘疾金。為使制度適應,調整社保基金殘疾金的申請要件,取消「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的要求,使殘疾金能普遍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建議在下(7)月1日生效,他表示有信心法案能在生效前通過;若未及時通過,相關人士可繼續領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法案生效後政府會內部處理轉移受益人資料,若受益人不具備供款能力,可透過社工局經濟援助協助供款。

何潤生表示,有信心法案在7月1日生效前通過。(梁佩茵攝)

何潤生提到,2011年社保制度增加任意性供款,無論是否有工作殘疾人士也可參與社保,但法例規定成為社保受益人後出現殘疾才能申領殘疾金,導致無法覆蓋先天殘疾人士,發現問題後,社工局於2014年發放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2015年開始研究修改法例,建議將領取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人士撥入社保殘疾金(兩者現時皆為3,450元)。好處是不必社工局、社保基金兩邊審查,省減程式及申請時間。

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稱,實際申領社工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有760人,一年支出約 3,400萬元,佔每年社保預算的42億比例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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