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公共部門負責人

應為「法律滯後」主動提出修法
13/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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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法律滯後」主動提出修法

廉署在報告中批評,在處理申訴個案及專案調查中發現,有公共部門以「法律滯後」為理由而在行政程序及行政行為中偏離「合法性原則」,廉署認為,部門負責人應及時發現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並主動提出修法的建議和方案,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共部門的領導和主管應認真研究如何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運用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改善沿用已久的行政程序和服務模式。

另外,廉署完成兩項專案調查,分別公佈了《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和《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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