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灣蝴蝶谷一眾承批人之

嚴正聲明
1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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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社團代表在報章上發表的一些個人言論,當中針對石排灣蝴蝶谷工業區一帶的土地過往發展歷史有很多不真實甚至歪曲的評論,對於一眾土地承批人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這種不清楚土地歷史來龍去脈卻一派胡言、大肆抹黑的做法是不負責任的,亦是不道德的。

對於不斷登報發表這些歪曲事實的不負責任言論,致使一眾承批人不得不發聲,澄清有關的事實,以免社會大眾被一再誤導!

石排灣蝴蝶谷一帶在過去廿多年來,一直都是一座海拔高達40多米的石山,屬於堅硬的岩石地質。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澳葡政府批出土地發展工業之時,都只是在地圖上畫出批地之地界。實際上,批地位於岩石山體之中,徒步攀登上去尚且困難,更遑論是駕駛車輛進入了!

石排灣蝴蝶谷公屋興建前的地貌

在荒山上沒有道路、沒有水電,試問如何興建工廠、發展工業?換句話說,蝴蝶谷一帶土地不具備可以利用條件,必須待政府完成土地平整工程,即將山體移為平地,開通連接道路、接通水網、渠網、電網等基礎設施才能展開土地利用計劃,並非單純憑藉承批人的主觀發展願望就能實行,這就簡單直接說明,何以在土地批出之時,一眾承批人沒有立即展開土地利用計劃的原因!

及至1993年,澳葡政府「在建設具石排灣特色的基礎設施方面遇到困難」(即上述之土地平整工程遇到困難),決定將平整工程判給有技術的公司進行,以及將石排灣一帶之土地用途由工業轉為住宅,並因此需要重新研究新的城市規劃。為此,承批人為配合政府的施政政策的變更,只能另覓地址,租借廠房發展工業,並非有地不利用而囤積土地。

承批人自行完成土地平整工程

無奈地,該區的城市規劃研究及平整工程的進展十分緩慢,承批人多次與政府溝通,均被告知規劃仍在研究當中。2009年,政府代表才首次公開「路環石排灣都市化規劃」的簡介方案,範圍包括蝴蝶谷一帶,並著重介紹「石排灣公屋群」,而對於蝴蝶谷一帶,即使已經擁有片區規劃的情況下,政府仍然未有制定具體的地段規劃。

於是,2010年開始,蝴蝶谷一眾土地承批人隨後向政府遞交申請發出街道準線圖(後來稱規劃條件圖),無奈,卻一直被政府通知延期發出街道準線圖。期間,承批人亦一直與政府保持溝通。可惜,時隔廿多年直到2016年,只有其中的兩幅土地獲得政府發出的規劃條件圖。然而,此時距離25年租期只剩下不到兩個月的時間,承批人仍是沒

有放棄,在租賃期內向政府遞入土地利用計劃(入則)。無奈的是,政府並沒有走完批則的程序,土地即告批給失效。

另一方面,針對抨擊承批人「無做過任何嘢」的污衊作出澄清,實際上承批人一直以來都是不斷為社會利益、公共利益讓步,甚至犧牲個人利益:

1. 2011年,政府密鑼緊鼓開展「石排灣公屋群」之時,有關的土地平整工程也只是優先完成了公屋位置的部分,而蝴蝶谷一帶仍然未完成土地平整。在此情況下,有個別承批人更主動向政府提出,為免日後公屋居民入住後再對蝴蝶谷土地進行開山平整工程而產生極大的空氣污染及噪音滋擾,以及為能夠盡快完成土地利用,承批人願意承擔土地平整的責任,申請工程准照,自行向銀行抵押融資,巨額斥資投入平整土地工程。如此浩大的工程,對於承批人來說是耗費極大的!

2. 政府在石排灣的規劃中,將部分已批出予承批人的土地劃入公共道路範圍,配合公屋周邊的道路規劃建設,於是通知承批人要對批地進行土地重整。為此,承批人亦為配合政府政策及廣大市民的利益而作出讓步,同意割讓土地面積及調整地界予政府興建公共基礎設施以配合公屋興建。

3. 在石排灣公屋地段進行平整爆破工程時,因為周邊缺乏場地,政府亦向眾多土地承批人發出緊急通知,急需借用批地處理及存放因此產生的建築廢料及碎石等,承批人亦欣然同意,無償借出土地,讓步於公屋的順利興建。

眾多承批人亦同廣大市民一樣,一直深信新《土地法》的立法初衷亦是為了更有效地管理澳門的土地資源,使得珍貴的土地得以善用。遺憾的是,這部法律生效將近5年時間,從坊間的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以及司法判決衍生的種種「合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我們所看到的卻是不論承批人在期間是否有犯錯,都必須不問情由地收回到期的土地。這並非個別的案件,隨著司法判決的日漸推進,不久的未來,將會有愈來愈多的沒有過錯的承批人面臨贏了法理,但仍依法充公土地的不公平案件產生!對於發表這類言論的「知名人士」,他們對於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難道實際是為了懲罰沒有過錯的承批人麽?

承批人一直以來希望完善新《土地法》法律條文,釐清歸責問題。倘若是存在承批人過錯的情況,理應受到適當的處罰,而對於不存在過錯的承批人,應該補償因此而耗費的時間,還給他們一個履行合同的權利,而不應「濫殺無辜」!只可惜有些人士不知道是否仍未深入了解過具體的歷史,而只是自認為的理所當然的認為不論誰是誰非,通過新《土地法》將所有的批地收歸國有為依歸?相信,這絕對不是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會發生的事!

石排灣蝴蝶谷一帶眾多承批人代表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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