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非法旅館猖獗】賭到無錢返大陸

內地租客澳門將屋租上租
13/08/2018
44335
收藏
分享

本澳以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為定位,雖然土地面積有限但酒店業卻相當蓬勃,平均每月就有過百萬人次入住酒店,但旅遊局每年卻巡查到近2,000宗涉嫌經營「非法旅館」的單位,究竟「非法旅館」為何會不斷衍生?又為何會有人選擇經營「非法旅館」?

經營非法旅館之單位為海景花園(利景閣)(資料圖片)

本報收到有讀者報料,指位於倫斯泰特大馬路的海景花園(利景閣)某單位疑似經營「非法旅館」。

單位位於大廈某單位(資料圖片)

單位大廳擺兩張單人床

讀者從某網站訂購一間於「光輝苑」單位內的旅館,事前與房東溝通,先在附近的麥當勞等待。結果房東來到後帶報料者到達位於倫斯泰特大馬路的海景花園(利景閣)某一單位。讀者一進屋,就看到一位上身赤裸、左臂有着龍紋身的大漢在屋內,原來大漢是房東的朋友,只是無聊上來「打躉」。

從片段中看到,報料人一進屋就看到一名裸露上身,左臂刺有龍紋身的大漢坐在家中,他自身是房東朋友,同樣是以「賭錢」為工作(資料片段)

讀者入屋後環顧四周,見大廳內擺放了兩張單人床,一張靠窗邊,另一張則擺放在牆壁旁,兩張床呈「L」形放置一起。整體環境不算太差,但廁所地板都是水跡,衛生環境不太整潔。此外,男房東與紋身大漢還會在大廳中吸煙,令整間房「煙霧瀰漫」。

而男房東同樣會在屋內「過夜」,不過場景就顯然有些「尷尬」。從讀者拍攝的畫面可見,男房東經常會赤裸上身,到晚上更只穿內褲「周圍走」,然後表示將會有一位來自台灣的女住客前來。

大廳擺於兩張單人床,呈L形放在一起(資料圖片)

廁所環境差,地上充滿污水跡(資料片段)

屋內環境並非惡劣(資料圖片)

房東來自東北哈爾濱 一年前來澳「輸清光」

據讀者透露,原來男房東一年前從老家哈爾濱來到澳門,目的是來「賭錢」。但「十個賭仔九個輸」,男房東將帶來澳門的盤川「輸清光」,一心為求再次勝利,結果卻難敵心癮,最後成為一名「病態賭徒」。「一年,來了快一年啦,來到就是賭錢,一直是賭錢。我就現在賭輸了,(把帶來的都輸了?),對對對,現在沒有錢了。」

房東租上租 攤分租金

男房東坦言,其實他只是租客,但每個月租金連水電費要近澳門幣7,200至8,000元,所以想「劏」成旅館出租以分擔租金。「輸沒錢了,就你們(住客)給我拿點房費(租金),我這個不賺錢,就大家揹一下房費」、「我不欠錢,我外頭(外面)不欠賬,不欠賬可是輸了沒錢了,把帶來的都輸了」。

留澳一年 職業與「賭」有關?

男房東說自己「輸清光」,但為何卻一直留在本澳呢?讀者趁房東不在家的時候,從茶几上發現有一張某賭場「百家樂」下注的計分表,後來房東表示他是有「工作」的,工作沒有時間規定,「他們來電話我就去,不來電話我就不去」,而房東更稱自己工作就是賭錢,「就是去陪人賭錢。(陪人賭還是自己賭?)自己賭,大家都在一齊玩。」

男房東為哈爾濱人,他自稱工作是賭錢,自己因租金貴所以希望出租旅館分擔租金(資料片段)

住宅「租上租」隨時被罰20萬

雖然從片段中未能證實房東的職業是甚麼,但這種把住宅「租上租」的行為,究竟有否觸犯法律?大律師趙崇明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如果是普通住宅,其實在物業登記上可以清晰看到,用途上是列為居住用途,而不是用作酒店業或酒店同類活動之用途。如果經營者沒有准照,不動產不是用在酒店或同類活動上的樓宇而向公眾提供住宿,而且當中被發現住的人都是旅客的話,就構成有關「非法旅館」的罪名,當局可以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作出處罰。如單位一經發現為「非法旅館」,當局可以有一個臨時措施實行,就是斷水斷電,以及對涉事單位鎖上鎖條、貼上封條。此外,經營者隨時要被處罰澳門幣20萬或以上。

網上個案難以打擊 「租上租」業主手尾長

今次報道的個案是讀者於網上發現有單位出租為「非法旅館」,然而,趙律師提到,於網上發現的個案當局難以着力進行調查,因網上並不會提供足夠證據,網上展示的資料並不是準確反映單位的位置。「一幢大廈隨時數百個單位,要準確找到實在有難度。」

另外,趙律師亦指出,如單位被發現為「非法旅館」後,單位會被當局斷水、斷電及封屋,且往往有「副作用」。經營者如不是業主的話,單位被封後,解封條件是要工務局作出批准證明單位內沒有任何僭建物,假如業主在購買單位前已有僭建物或「非法旅館」經營者作出僭建行為,最終受影響的會是原業主。

律師指出,經營者非業主的話,一經查封,該單位業主亦會受很大影響(李景鵬攝)

旅遊局稱「非法旅館」越趨隱蔽

有關「非法旅館」的問題,澳門旅遊局回應本報查問時指出,由2017年1月1日至今年6月10日,旅遊局聯同跨部門工作小組共進行了689次聯合行動,巡查涉嫌單位1,998個次,對377個次單位施加封條,並對涉及違反法律的人士展開制裁程序。施加封條單位中接近5成分布在新口岸及皇朝區。另外,自2010年《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生效至今,科處罰款的違法者中8成為非本澳居民。

然而,旅遊局亦指出,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非法提供住宿的經營狀況有所轉變,並不能單以經營提供住宿業務本身帶來的金錢利益與罰款之間的差距作考量,而且有關違法活動日趨隱蔽,已經和訂立法律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有所不同,這不單是「量」的改變,更涉及「質」的改變。現時提供非法住宿行為並非單純為藉着經營以獲得不法利潤,部分是以非法提供的住宿點隱藏其他非法行為,往往成為罪惡温床。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