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朝早酒精「啷口」踩單車

外僱工累鐵騎自炒惹官非
31/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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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僱內地建築工人前天一大早以酒精「啷口」,懷疑酒後駕駛單車上路時狀態「太high 」,於高士德小路出大路時沒有讓先,導致一輛由大路駛至的電單車收掣不及自炒,警員之後發現單車男酒精呼氣測試超標,除了傷者表示追究外,警方將單車男控以醉酒駕駛及過失傷人兩項罪名。

涉嫌醉酒駕駛單車而觸犯兩項控罪的50多歲內地男子姓陳,在本澳以外僱身份任職建築工人。治安警昨日表示,事發前天(29日)上午7時45分,現場是高士德大馬路與高地烏街交界。

圖中是醉駕單車男出事的高士德大馬路(雙線行車)與高地烏街交界現場。 (陳宇東攝)

事主勞氣要追究責任

據事件中的50歲本地電單車男司機稱,當時他駕車沿高士德大馬路前行,當駛至與高地烏街交界時,一輛單車在高地烏街小路轉出,但單車沒有在路口「STOP」符號停車和讓先,由於事出突然,他為了避過單車而扭軚,結果人車倒地,手腳擦傷,他事後向現場警員稱,要追究責任。

治安警接報到場調查時,依例向兩名涉事人進行酒精呼氣測試,電單車司機呼氣為零酒精度,但單車司機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每升1.78克,遠遠超標,他承認駕駛前有飲酒,警員即時依法將他帶返警局接受調查,目前疑犯被控以醉酒駕駛及過失傷人兩罪,已被移交檢察院處理。

同類案例禁駕駛15個月

其實,過去亦發生同類事件,例如2014年8月12日凌晨零時許,當時治安警在白朗古將軍大馬路設置查車路障,期間一名姓張男子駕駛單車至上址時,警員發現單車沒有安裝照明系統,又發現張男滿身酒氣,酒精呼氣測試為1.32克/升,即時以酒駕將他拘捕。

法院之後對張男判以三個月徒刑,或罰金4,500元替代,同時禁止他駕駛單車及其他車輛一年零三個月。

單車理論上屬車輛定義

究竟飲酒後駕駛單車,算不算醉駕?大律師趙崇明(下圖)昨日受訪時表示,醉駕的關鍵在於「車輛」,而何謂「車輛」《道路交通法》亦有清楚說明,其中第三條列明「腳踏車:靠駕駛員以腳蹬或類似裝置動力驅動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因此本案中涉事人所駕駛的單車,顯然已觸犯相關法例。

但醉酒踩滑板車、風火輪或輪椅等,又會否觸犯法例?趙崇明稱,那就要視乎這些行駛裝置能否套入到車輛的定義中,但要留意因當中可能涉及刑事處罰,故原則上不應過分擴張此概念,如當局認為這些廣義上的行駛裝置均要列入被禁止,就應要修法再作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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