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擬修法明確法人為犯罪主體

界定法人犯罪規定
30/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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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將於明日(12月1日)就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文件諮詢社會意見,為期一個月。修法目標為完善澳門刑事制度中法人的刑事責任;使澳門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和完善;使單行法在規範法人負刑責時有統一的立法標準。

當局介紹,現行《刑法典》將自然人負刑事責任視為一般原則,將法人犯罪視為例外原則;無論《刑法典》總則或分則,均沒有就法人犯罪所須承擔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指導性或一般性的規定;而目前可由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大部分規定在單行法之中。

當局指出,現行規定導致法人犯罪所須承擔的刑責適用範圍十分有限;相關單行法造成法律規範之間無意義的重覆與繁雜;有關模式亦未能確保澳門妥善履行有關國際義務,例如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為此,是次修法將在《刑法典》總則中明確法人為犯罪主體,並訂定有關法人犯罪的總則性規定;界定法人犯罪的罪名範圍;調整現行各單行法中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

其中,針對現行各單行法對法人犯罪的處罰規定情況不統一,今次修法會對有關刑罰種類作出統一規範,並建議將「罰金」和「法院命令的解散」定為科處法人犯罪的主刑。另外,由於徒刑處罰無法直接適用於法人,因此修法亦建議就法人犯罪設立專門的徒刑刑幅與罰金日數的轉換制度。

(編輯:林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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