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規範特定公開場合奏國歌須莊重
03/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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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修訂 《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稱,政府清晰奏唱國歌時應肅立和舉止莊重,包括期間不能與身邊的人談話,講電話、篡改歌詞或叫囂等,但會視乎場合和個案實際情況判斷,未來將有行政法規列明在何種場合奏唱國歌時要尊重,初步建議為政府官員宣誓就職等。

另外,法案建議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政府解釋並非強制性,若媒體不配合不會對其作出行政或刑事處罰。除了特區政府以批及合同或廣播牌照經營的電視台及電台,即澳廣視電視台及電台、綠邨電台則要強制播放。何潤生稱,由於法案中並未有列明以上的媒體不播放國歌會有處罰,故政府會考慮在批及合同中加入相關條例,若違反有可能不被續約。

在教育方面,未來將國歌教育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學校有68間,當中不包括幼稚園和回歸教育(夜間課程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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