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每半年需遞交檢測報告

環保局:不妨礙當局監察工作
21/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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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不妨礙當局監察工作
環保局:不妨礙當局監察工作

(環保局代局長葉擴林(右)表示,如接獲環境污染等投訴,當局亦會隨即進行檢測。)

行政會今日(21日)完成討論《污水處理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建議負責營運污水處理廠的實體,須每6個月向環境保護局提交一份關於排放標準的符合情況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同時草案建議違反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可科處澳門幣20萬元至30萬元罰款。

列席的環保局代局長葉擴林表示,有關的排放標準,當局早前邀請顧問公司作分析,先後參考先進地區,並綜合外地經驗以及澳門實際情況而作出該建議標準,相信能一定程度保障居民大眾健康。至於營運實體每6個月需向當局遞交檢測報告,葉擴林表示,該規定並不妨礙當局日常監察工作。如接獲市民投訴,當局亦會隨即進行檢測。

葉擴林補充,當局於2017年共接獲5宗有關藥廠投訴,污水廠則接獲3宗投訴。

(編輯:陳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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