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建議設校董會

包括校長老師家長 至少七人單數組成
28/12/2018
27074
收藏
分享
包括校長老師家長 至少七人單數組成
包括校長老師家長 至少七人單數組成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 法律草案,規範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

(行政會完成討論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 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及教青局代局長梁慧琪介紹草案內容。)

行政會完成討論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 法律草案。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核准學校的人員編制、決定學校指導性方針、發展規劃、監督學校的運作等。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成,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 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 教青局代局長梁慧琪表示,本澳67間私立學校中,64間都有校董會,早前私校通則諮詢過程中,也有不少市民關注校董會。未來社會人士、專家、校友等也可加入校董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 法案訂定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規範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法案規定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制定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以及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以保障學生的安全。法案也對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作詳細規定,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贊助辦學或向其收取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以外的款項。

另外,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的規定,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不遵守相關的規定,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批出的款項,並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倘有的強制徵收。

法案也訂定學校的自願中止或關閉、自動關閉和強制關閉的情況。為保障學生的利益,法案增加暫時行政介入,教育暨青年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讓學校暫時運作。

除此之外,法案提高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按違法行為科澳門幣1萬元至50萬元罰款,並增加附加處罰和累犯的規定,受罰對象由教育機構調整為辦學實體,如存在公共利益,教育暨青年局可公開處罰決定。

過渡規定方面,法案生效前已運作的學校,應自法案生效之日起兩個學校年度內設立法案所訂的校董會。法案建議自公布後緊接的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

(編輯:譚素敏)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