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私立學校通則

議員促訂明校董會成員產生機制
24/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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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促訂明校董會成員產生機制

(蘇嘉豪表示,在相關法案通過後校董會便不再是以榮譽或諮詢性質存在。)

(區錦新指現時法案中條文太粗糙,未來要再作細化。)

(譚俊榮強調校董會非制衡辦學實體,而是負責監督校長的工作。)

立法會一般性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並獲得通過。法案中訂定非高等教育範疇內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等事宜,集中規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運作。法案中又規定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多名議員關注到對於校董會的組成成員的產生機制,並質疑校董會的實際作用。

議員蘇嘉豪表示,在相關法案通過後校董會便不再是以榮譽或諮詢性質存在,而是擁有實權的教育管理機關,但他質疑私校的校董會只是為少數的既得利益者所度身訂造,而法案中並沒有列明校董會的產生方式,因此不禁會令人認為所謂校董會是形同虛設,只起花瓶作用。議員區錦新亦指現時法案中只列出校董會要有家長及教師,且由辦學實體委任,但用甚麼方式或途徑委任卻沒有著墨,因此他建議設立相關產生機制,又認為現時條文太粗糙,未來要再作細化。

列席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回應表示,現時本澳有67間私立學校,64間有校董會設立,而按照私立學校通則中對校董會的設立亦有相關規範,權限非常清晰;他強調校董會非制衡辦學實體,而是負責監督校長的工作,又指校董會成員不應該擔任辦學實體的校長,從而做到權責要分開,校長負責日常學校管理工作,而校董會則為負責監督工作,為校長提供辦學指引等。

(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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