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歌國旗法規6月生效

教青局辦升掛國旗交流會
13/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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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青局辦升掛國旗交流會
教青局辦升掛國旗交流會
教青局辦升掛國旗交流會

為增進學校對升掛國旗的認識,教青局上月舉行兩場學校升掛國旗交流會。 (教青局圖片)

草案要求新增禮賓府亦須懸掛區徽。( 互聯網圖片)

奏唱國歌場合新增包括行政長官等政府主要官員的就職宣誓儀式。 (資料圖片)

《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通過,為配合法律的生效,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草案於今年6月1日起生效。

為增進學校對升掛國旗的認識,教育暨青年局於上月23日及25日在教青局仲尼堂舉行兩場學校升掛國旗交流會,全澳學校逾160名領導及相關負責人出席交流,教青局邀請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馮炳傑於交流會上向學校介紹《國歌法》於澳門立法及與教育範疇相關的內容,鼓勵具條件的學校優先升掛國旗及進行升國旗儀式。教青局教育廳廳長江毅隨後簡介學校在升掛國旗、展示國旗及進行升國旗儀式時應注意的事項,建議升掛或展示國旗後,學校宜派員複檢確認國旗的正確升掛或展示。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規定,除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市政署管理升掛國旗地點

此外,除現行規定的10月1日國慶、澳門特區成立紀念日及元旦外,新增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5月1日)亦需在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可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除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須懸掛國徽。此外亦新增禮賓府及客運碼頭亦須懸掛區徽。

特定場合活動奏唱國歌

奏唱國歌場合亦有新規定,新增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及重大體育賽事等。

草案建議每年國慶日、澳門特區成立紀念日、元旦及國際勞動節均屬應奏唱國歌的重大慶典和節日,於澳門特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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