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 一個讓人奇怪的「衙門」
27/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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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 一個讓人奇怪的「衙門」
市政署 一個讓人奇怪的「衙門」

政府決定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名曰「市政署」,取代運作了15年的民政總署,這次變動,政府解釋是貫徹政府「精兵簡政」原則,並按照《基本法》第95及96條規定,又指這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託提供服務及諮詢的機構。表面看,這個在2019年成立的新「衙門」,好像沒有甚麼問題,但深挖下去,無論是它的前世或是今生,都出現一大堆讓人疑惑的問號。

首先,市政署雖然是一個名稱,但政府沒有解釋清楚它的性質定位,究竟這機構如何組成,它是單一功能的諮詢服務性機構、還是公共實體或公務法人?性質未定,卻又預先冠以「署」的這種具有衙門意味的名稱,既然當局指它不被視作政府部門,何解又叫「署」,且與廉政公署、審計署等官方機構的「署」並列?同時亦有違背《基本法》第62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 處。」之嫌。

立法會議員宋碧琪說得好, 名不正, 則言不順,更有可能引起日後發生行政權、處罰權等爭拗,又有可能出現民政總署人員過度到市政署的身份問題。由名稱觀之,已看出政府其實沒有釐清一個新設部門性質、定位及概念等方面的現實問題。

其次,民政總署其實就是澳門的市政機構,只不過因為它被法例賦予《公共地方總規章》內有《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結果卻又與《基本法》第95條規定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相違背?

另外,政府指市政署依據《基本法》第96條成立,但96條只有簡單的一句「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究竟由甚麼法律規定,十劃未有一撇,政府亦未有明晰公布,如此空中樓閣,將來如何發揮它的職能,實在讓人憂慮。

再說,政府於2002年1月1日廢除前身是市政廳的臨時市政局和市政議會,政府當年為何不依據《基本法》第95及96條成立民政總署,若當年立法,不就免除15年後的麻煩嗎?而讓「四不像」的民政總署運作15年而不作修改,政府期間有甚麼考慮,亦實在令公眾疑惑。

最後是《基本法》附件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漏洞」, 原來除第一屆由人大決議產生外, 其餘幾屆原來都沒有市政機構的代表參與第四界別的選委,這又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如今將削減政協兩名額, 用以填補給市政機構的兩票, 實在是很明顯的亡羊補牢。期望政府盡快撥亂反正,讓部分失序的行政程序納回正軌,則萬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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